kaiyun 300万元刑事包袱性抵偿 南京中院发布种业常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1-30 08:07    点击次数:137


  种子是农业的根底。12 月25日kaiyun,南京中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南京法院种业常识产权王法保护总体情况及典型案例。

  近 5 年来,南京中院束缚改进王法裁判限定,加大种业常识产权王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权活动,共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212 件,触及的品种除了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还有甘蓝、梨、桃等蔬菜、生果品种,为鞭策种业改进、珍摄食粮安全作出了积极孝顺。

  发布会上,南京常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发布了第二批南京法院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并对关联案例进行了解读。记者从发布会现场了解到,江苏某田农业产业发展公司以打造办事平台格式,促成侵权种子销售活动,被判抵偿 300 万元。被告江苏某田农业产业发展公司以打造办事平台格式,发展拔擢大户等成为加盟会员,收取加盟费,诞生会员微信群,在群内发送包括 " 金粳 818" 在内的拔擢大户之间的种子供需信息等。触及种子数目频繁在几千斤至一万斤,供种主体触及淮安、宿迁、徐州、泰兴等地拔擢大户。

  原告江苏省某地种业公司系 " 金粳 818" 水稻植物新品种的独占被许可东说念主。原告联系被告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种子经浮滑系侵害 " 金粳 818" 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原告告状至法院条件被告住手侵权并进行抵偿。南京中院一审觉得,被告提供种子供需信息匹配并促成交游的活动组成侵权,且侵权特等显然,情节严重,原告成见适用刑事包袱性抵偿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被告住手侵权,并全额救助原告对于抵偿赔本 300 万元的诉讼央求。被告不屈一审判决,上诉至最妙手民法院。最妙手民法院觉得,被诉侵权活动系胜仗扩张侵权种子的销售活动,应当适用刑事包袱性抵偿,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保管原判。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信员/南法轩 剪辑/玉洁)kai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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